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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选题 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,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万元个人债务,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台工程机械以25万元的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.甲用其中的20万元清偿了对乙的债务,剩余5万元被其挥霍一空.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,下列表述中,正确的是( )
A. 甲与丙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不成立
B. 合伙企业有权就企业所受损失向甲追偿
C. 合伙企业有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
D. 乙应将20万元款项直接返还给合伙企业

学科:经济法基础
时间:2024-01-16 08:49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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