题目详情
2015年5月,原告项某到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000元的珠峰ZF125—18 两轮摩托车一辆.2015年8月5日17时20分许,原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,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,造成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.马某因抢救无效死亡.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: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 GB7258—1997 标准(指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,光度不够)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,原告 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.2016年3月31日,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,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宣告缓刑一年,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000元的判决.问:原告可否依据《产品质量法》要求厂家赔偿损失?为什么
学科:经济法-第6期-省线上一流本科课程
时间:2025-10-26 03:25:39
